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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宝某与董长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安宝某
程建波(河北瑞达律师事务所)
董长某

原告安宝某。
委托代理人程建波,河北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长某。
原告安宝某诉被告董长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4月30日、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宝某及委托代理人程建波、被告董长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房协议书,形式要件完备,内容不违背法律规定,合同成立并生效。原、被告双方对合同第一页中承包范围不含门窗、地板砖、楼梯扶手均无异议,故本院对原、被告无异议的事实予以采信。被告虽对第二页第五条中不含门窗、地板砖、楼梯扶手提出异议,但未提供有效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对被告的主张不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安宝某与被告董长某所签的建房协议承包范围中不包含门窗、地板砖、楼梯扶手。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董长某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经预交,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房协议书,形式要件完备,内容不违背法律规定,合同成立并生效。原、被告双方对合同第一页中承包范围不含门窗、地板砖、楼梯扶手均无异议,故本院对原、被告无异议的事实予以采信。被告虽对第二页第五条中不含门窗、地板砖、楼梯扶手提出异议,但未提供有效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对被告的主张不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安宝某与被告董长某所签的建房协议承包范围中不包含门窗、地板砖、楼梯扶手。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董长某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经预交,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审判长:王春平
审判员:翟增荣
审判员:周震

书记员:陈遵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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