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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某某与程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安某某
温效群
程某某
陆世超(黑龙江路平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某某,住黑龙江省通河县。
委托代理人温效群,工作单位肇东市五站镇法律服务所,职业法律工作者,住肇东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某,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委托代理人陆世超,黑龙江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秦魁,现住肇东市。
上诉人安某某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肇东市人民法院(2014)肇东民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安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温效群,被上诉人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陆世超,原审被告秦魁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肇东市人民法院(2014)肇东民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肇东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肇东市人民法院(2014)肇东民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肇东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姜再民
审判员:赵明
审判员:杨晓涵

书记员:张霖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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