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国良
郄永福(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
张颖(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
王某平
李贺申
李展艺
冯某某
袁某某
原告安国良。
委托代理人郄永福,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颖,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平。
委托代理人郄永福,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颖,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贺申。
委托代理人郄永福,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颖,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展艺。
法定代理人李贺申(系李展艺之父)。
委托代理人郄永福,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颖,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某。现羁押于徐水县看守所。
被告袁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国良、王某平、李贺申、李展艺诉被告冯某某、袁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国良、王某平、李贺申、李展艺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国良、王某平、李贺申、李展艺撤回对被告冯某某、袁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19元,由原告安国良、王某平、李贺申、李展艺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国良、王某平、李贺申、李展艺撤回对被告冯某某、袁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19元,由原告安国良、王某平、李贺申、李展艺负担。
审判长:瓮建红
书记员:勾路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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