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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国市长安中药材有限公司与天津祥云皮肤病医院有限公司、林海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安国市长安中药材有限公司
郭泽(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
天津祥云皮肤病医院有限公司
林海洋

原告安国市长安中药材有限公司。
地址:安国市国贸中心升级街8号。
法定代表人王占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泽,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祥云皮肤病医院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永安道215号。
法定代表人程瑞琴,该医院院长。
被告林海洋,天津祥云皮肤病医院有限公司业务员。
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受理了原告安国市长安中药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祥云皮肤病医院有限公司、林海洋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李志军

书记员: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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