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国市金草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新成,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环翠楼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隋丽霞,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国市金草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诉被告威海环翠楼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安国市金草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国市金草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国市金草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12元减半收取计2706元,由原告安国市金草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晓春
书记员:王梦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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