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国市赢润中药材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国市药城五区药兴大路82号。法定代表人:杨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立红,该公司财务经理。被告:北京琪景饮片厂,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大周易村**号院。法定代表人:陈彬,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剑锋,北京市达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国市赢润中药材经营有限公司与北京琪景饮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安国市赢润中药材经营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国市赢润中药材经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92元,由原告安国市赢润中药材经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冬梅
书记员:王天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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