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国市神康中药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安国市国贸园区胜利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张建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兆安,河北君德风(山海关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某某德信海滨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秦某某市海宁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王恩明,总经理。被告:华润秦某某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秦某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路291号。法定代表人:谷永军,董事长。上列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燕,河北沃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信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现住秦某某市海港区北环路**号。
安国市神康中药材销售有限公司与秦某某德信海滨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华润秦某某医药有限公司、魏信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原告安国市神康中药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国市神康中药材销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徐 成
书记员:李红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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