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国市汇通农业技术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安国市药兴大路262号。
法定代表人王丽,该合作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新成,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
被告吕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
被告陈伟亚,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
委托代理人刁丽,河北祁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国市汇通农业技术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李某、吕某某、陈伟亚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国市汇通农业技术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国市汇通农业技术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国市汇通农业技术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安国市汇通农业技术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判员 董晓春
书记员:王梦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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