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国市果树协会服务站,住所地安国市药都北大街47号。负责人:李英利,系该站站长。委托代理人:郭泽,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金某农化研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胶州湾工业园金某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从爱,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瑜,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国市果树协会服务站与被告青岛金某农化研制开发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原告安国市果树协会服务站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国市果树协会服务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国市果树协会服务站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50元,由原告安国市果树协会服务站负担。
审判员 高冬梅
书记员:王天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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