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国市康某中药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国市纪念馆北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林,职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新成,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国市祁澳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国市工业城鑫康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锋,职位经理。
原告安国市康某中药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国市祁澳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为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安国市康某中药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国市康某中药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国市康某中药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安国市康某中药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景洲
书记员:郭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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