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国市安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国市花园小区花园巷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359097025X0。
法定代表人:周建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谦、石歆华,河北佳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供水总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五四中路14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10594063X5。
法定代表人:冯海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赵园园,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国市安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保定市供水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因双方私下达成调解,原告安国市安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国市安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国市安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元,由原告安国市安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爱云
书记员: 孙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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