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国市安华橡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建良,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新成,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某。
被告:朱某某。
被告:马建召。
原告安国市安华橡胶有限公司诉被告曹某某、朱某某、马建召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安国市安华橡胶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国市安华橡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国市安华橡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2元减半收取计621元,由原告安国市安华橡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晓春
书记员:王梦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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