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国市大农药材种植技术推广站。住所地:安国市药城大街**号。负责人:霍建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慧,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县迷城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唐县迷城村。法定代表人:马涛,任迷城乡人民政府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月涛,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县迷城乡西迷城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唐县西迷城村。法定代表人:李占好,任西迷城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柳,河北唐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国市大农药材种植技术推广站与被告唐县迷城乡人民政府、被告唐县迷城乡西迷城村民委员会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安国市大农药材种植技术推广站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国市大农药材种植技术推广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保全费340元,由原告安国市大农药材种植技术推广站负担。
审判员 王建立
书记员:刘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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