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国市大农药材种植技术推广站,住所地安国市药城大街**号。负责人:霍建军,男,196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安国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慧,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县迷城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唐县迷城乡中迷城村。法定代表人:马涛,该乡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月涛,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县迷城乡中迷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唐县迷城乡中迷城村。法定代表人:李占京,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柳,河北唐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国市大农药材种植技术推广站与被告唐县迷城乡人民政府、唐县迷城乡中迷城村村民委员会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安国市大农药材种植技术推广站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国市大农药材种植技术推广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国市大农药材种植技术推广站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6元,由原告安国市大农药材种植技术推广站负担。
审判员 刘 雨
书记员:王天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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