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国市大农药材种植技术推广站,住所地安国市药城大街**号。经营者:霍建军,该推广站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慧,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县迷城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唐县迷城乡中迷城村。法定代表人:马涛,该乡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月涛,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县迷城乡东迷城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唐县东迷城村。法定代表人:刘会军,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柳,河北唐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国市大农药材种植技术推广站与被告唐县迷城乡人民政府、唐县迷城乡东迷城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安国市大农药材种植技术推广站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国市大农药材种植技术推广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国市大农药材种植技术推广站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8元,由安国市大农药材种植技术推广站负担。
审判员 张 凯
书记员:张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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