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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国市大农药材种植技术推广站、唐县迷城乡忠勇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安国市大农药材种植技术推广站,住所地安国市药城大街**号。经营者:霍建军,男,196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安国市人。委托代理人:何慧,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唐县迷城乡忠勇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唐县忠勇村。法定代表人:赵大成,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申请人安国市大农药材种植技术推广站与被申请人唐县迷城乡忠勇村民委员会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国市大农药材种植技术推广站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唐县迷城乡忠勇村民委员会的存款1625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安国市大农药材种植技术推广站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唐县迷城乡忠勇村民委员会名下在银行的存款1625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83元,由申请人安国市大农药材种植技术推广站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冬梅

书记员:王天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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