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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国市大农药材种植技术推广站、唐县迷城乡上三土门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安国市大农药材种植技术推广站,住址安国市药城大街**号。
负责人:霍建军,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慧,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唐县迷城乡上三土门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臧爱厂,职务:村主任。

原告安国市大农药材种植技术推广站诉被告唐县迷城乡人民政府、唐县迷城乡上三土门村民委员会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国市大农药材种植技术推广站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48000元的存款或相应价值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48000元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唐县迷城乡上三土门村民委员会名下48000元存款或相应价值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元,由申请人安国市大农药材种植技术推广站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艳坤

书记员: 朱天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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