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国市坤宇中药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安国市药城大街100号北侧。
法定代表人:刘丽贤,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新成,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红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九州天润中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西湖区东西湖大道6072号(7)。
法定代表人:刘登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权,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庆宾,该公司员工。
原告安国市坤宇中药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白红某、九州天润中药产业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安国市坤宇中药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国市坤宇中药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国市坤宇中药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66元,减半收取计3133元,由原告安国市坤宇中药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计水
审判员 刘亮亮
审判员 董晓春
书记员: 郭家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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