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国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石某信用社,住所地安国市石某镇石某村。负责人:马运涛,该信用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峥,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该信用社法律顾问。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被告:江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被告:徐礼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被告:刘月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被告:王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被告:侯小娜,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
原告安国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石某信用社与被告王某某、江某某、徐礼建、刘月兰、王超、侯小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安国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石某信用社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国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石某信用社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国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石某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安国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石某信用社负担。
审判员 张 凯
书记员:张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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