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国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国市药华大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刘永伟,该联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雅峥,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安国市。
被告:李某然,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安国市。
原告安国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某某、李某然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安国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国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国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74元,减半收取计5187元,由原告安国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计水
书记员:刘栩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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