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国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国市药华大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刘永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雅峥,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耿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安国市。
原告安国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耿某某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安国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国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国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8元,减半收取计2154元,由原告安国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晓春
书记员:刘栩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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