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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段村信用社与赵某、张某、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安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段村信用社
王雅峥(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
刘建(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
赵某
张某
赵某某

原告安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段村信用社,住所地安国市北段村。
负责人张彦吉,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雅峥,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建,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农民。
被告张某,农民。
被告赵某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段村信用社与被告赵某、张某、赵某某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段村信用社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段村信用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段村信用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财产保全费244元,由原告安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段村信用社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安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段村信用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段村信用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财产保全费244元,由原告安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段村信用社负担。

审判长:张计水
审判员:董晓春
审判员:刘亮亮

书记员:郑新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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