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国市中建无纺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国市子娄村南。
法定代表人:王占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新成,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锦绣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工业园区锦绣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袁卫国,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国市中建无纺布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锦绣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安国市中建无纺布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国市中建无纺布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国市中建无纺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66元,减半收取计2183元,由原告安国市中建无纺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晓春
书记员:刘栩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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