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国市中建无纺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国市子娄村南。法定代表人:王占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新成,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京建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张湾村。法定代表人:王森,该公司经理。
原告安国市中建无纺布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京建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安国市中建无纺布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国市中建无纺布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国市中建无纺布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安国市中建无纺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凯
书记员:何晓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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