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同战又名安同占
贾庆永
周桂英
孙庆友
孙红亮
周进库
孙晓选
孙焕吉
孙军生
杨文革
杨双喜
黄建明(望都县中华街法律服务所)
葛某某
张向军(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
刘大龙
原告安同战又名安同占,男,汉族,望都县人,农民。
原告贾庆永,男,汉族,望都县人,农民。
原告周桂英,男,汉族,望都县人,农民。
原告孙庆友,男,汉族,望都县人,农民。
原告孙红亮,男,汉族,望都县人,农民。
原告周进库,男,汉族,望都县人,农民。
原告孙晓选,男,汉族,望都县人,农民。
原告孙焕吉,男,汉族,望都县人,农民。
原告孙军生,男,汉族,望都县人,农民。
原告杨文革,男,汉族,望都县人,农民。
原告杨双喜,男,汉族,望都县人,农民。
十一名
原告
委托代理人黄建明,望都县中华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葛某某,男,汉族,望都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向军,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大龙,男,汉族,现住望都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同战等11人与被告葛某某、刘大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同战等11人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同战、贾庆永、周桂英、孙庆友、孙红亮、周进库、孙晓选、孙焕吉、孙军生、杨文革、杨双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同战、贾庆永、周桂英、孙庆友、孙红亮、周进库、孙晓选、孙焕吉、孙军生、杨文革、杨双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3元,由原告安同战、贾庆永、周桂英、孙庆友、孙红亮、周进库、孙晓选、孙焕吉、孙军生、杨文革、杨双喜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安同战、贾庆永、周桂英、孙庆友、孙红亮、周进库、孙晓选、孙焕吉、孙军生、杨文革、杨双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同战、贾庆永、周桂英、孙庆友、孙红亮、周进库、孙晓选、孙焕吉、孙军生、杨文革、杨双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3元,由原告安同战、贾庆永、周桂英、孙庆友、孙红亮、周进库、孙晓选、孙焕吉、孙军生、杨文革、杨双喜负担。
审判长:谷林林
书记员:刘红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