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沈根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殿红,女,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贇,女,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肇婧,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某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黎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某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陆晓峰
书记员:何莹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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