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沈根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利,女,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殿红,女,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
原告安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原告以对证据材料进行补充为由,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某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刘 婷
书记员:陆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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