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沈根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殿红,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龙,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
原告安某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被告刘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某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安某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陆晓峰
书记员:黄丽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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