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沈根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孔艳,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郁婕,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
原告安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吉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安某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某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某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某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陆晓峰
书记员:黄丽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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