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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某租赁有限公司与王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沈根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殿红,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利,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贵州省清镇市。
  上诉人安某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6民初45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经本院再次通知上诉人交纳上诉费后,仍逾期不予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安某租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孙雪梅

书记员:倪冯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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