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安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沈根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殿红,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利,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上诉人安某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彭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6民初287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某租赁有限公司未缴纳上诉费用,并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吴峻雪
审判员 孙倩
审判员 周荃
书记员: 王路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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