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沈根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殿红,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贇,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
原告安某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某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安某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陆晓峰
书记员:何莹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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