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沈根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利,女,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殿红,女,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佰杰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1,公司注册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南街XXX-XXX号(1606)。
被告: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
原告安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佰杰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崔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原告以对证据进行补充为由,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某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施文璋
书记员:陆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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