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安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沈根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殿红,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利,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某,男,土家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南省。
上诉人安某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姚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6民初45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经本院再次通知上诉人交纳上诉费后,仍逾期不予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安某租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孙雪梅
书记员:倪冯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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