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农业局内。法定代表人:方旭东,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安市泰山区东睿茶庄,住所地泰安市。负责人:李勇,经理。经营者:曹清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泰安市泰山区鲁某茗某行,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商贸城一区(08)鲁某茶行。经营者:鲁双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泰安市泰山区。
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与被告泰安市泰山区东睿茶庄、泰安市泰山区鲁某茗某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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