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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某某与邯郸市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安某某
安东臣
邯郸市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项军(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原告: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曲周县安寨镇西赵林村人,现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东臣,男,现住曲周县。
系原告安某某哥哥。
被告:邯郸市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市辖区永康路北建安北院6号住宅楼3-4号。
法定代表人:杨林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军,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某某与被告邯郸市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
原告安某某于2016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免予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安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免予交纳。

审判长:王海英

书记员:李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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