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江志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恬,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玺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郑伟军,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姗姗。
被告: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雱。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玺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敏婕
书记员:张佳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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