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江志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涛,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一起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孙亚琼。
被告:北京爱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耿晓华,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远超,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晓微,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一起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詹鹏。
被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堡路XXX号XXX幢六层601-02室。
法定代表人:张涛。
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一起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爱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一起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
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一、被告二和被告三立即停止侵权,即删除其经营的私人影院“爱某某一起看”播映系统中储存的涉案影片《我的特工爷爷》;2.被告四立即停止侵权,即删除大众点评网上关于涉案影吧的全部团购信息;3.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知名电影作品《我的特工爷爷》的著作权人,依法独占享有该电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著作权人。被告一和被告二共同投资设立“爱某某一起看”连锁点播影院,被告一作为经营主体,被告二负责影院内容运营支持提供片源。2017年3月10日原告通过被告四经营的“大众点评网”购买影院观影券,陪同上海东方公证处公证员一起来到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共同经营的“爱某某一起看嘉杰微影院”,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未经原告许可擅自放映涉案影片并获利,公证员对涉案影院点播和播放过程进行拍照录像。被告四在明知被告一、被告二和被告三没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依然允许通过其经营的“大众点评网”销售电影券,主观上具有过错且获利,应当共同承担侵权。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北京爱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上海一起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本案争议无实质性联系,并非适格被告,不应以其住所地作为管辖依据。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被告北京爱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故申请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原告在起诉状中列明了其主张被告上海一起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可以将其列为本案共同被告,至于其与本案争议是否有实质性联系,能否认定其与其他被告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属于实体审理范畴。被告上海一起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依法登记的住所地在上海市虹口区,依照有关规定本院有权管辖上海市虹口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北京爱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北京爱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北京爱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刘燕萍
书记员:徐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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