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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与上海翰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汉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江志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翰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孝寒,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智强,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汉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晶,男。
  被告:孙明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杨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翰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汉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经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9年6月7日追加孙明伟、杨涛为本案被告。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以与被告孙明伟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因与孙明伟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梅娟

书记员:王莉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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