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江志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汉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堡路XXX号XXX幢六层601-02室。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执行董事。
被告:晏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汉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晏某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敏婕
书记员:胡全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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