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安某某与刘某某、刘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安某某
田松林(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刘某某

原告:安某某,女,汉族,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田松林,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唐山市。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唐山市。
原告安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刘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贾振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安某某及被告刘某某、刘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刘某某是夫妻关系,双方共同居住的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X庄子X街X排X号是刘某某父亲刘建明遗留的房产,此房产的土地使用权证登记在被告刘某某名下,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刘建明名下。
刘建明去世后该房产作为其遗产由刘某某和刘利柱共同继承,被告刘某某的应继承份额由原告与刘某某共同所有。
现因四街征地拆迁,2016年5月4日被告刘某某未经原告同意,私自与被告刘某某协商并签订了《协议》,将开平镇四街村菊庄子村西街1排5号正房3间倒座3间厢房一间由被告刘某某所有,刘某某补偿给刘某某人民币六万元整,由刘某某协助刘某某办理一切过户手续。
原告认为,开平镇开平区X庄子X街X排X号产权房屋存在与被告刘某某共同所有的份额,被告刘某某、刘某某未经原告同意,签署《协议》处分共有财产问题,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该协议应属无效。
被告刘某某、刘某某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原告曾经是同意二被告所签订的协议内容。

本院认为,上述争议房产宅基地使用权证登记在刘某某名下,应为刘某某安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刘某某在未经原告安某某的同意下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属无效,因此二被告于2016年5月4日签订的《协议》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年5月4日被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所签将开平镇四街X庄子X排X号归于刘某某所有并由刘某某协助办理一切过户手续的《协议》无效。
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刘某某与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上述争议房产宅基地使用权证登记在刘某某名下,应为刘某某安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刘某某在未经原告安某某的同意下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属无效,因此二被告于2016年5月4日签订的《协议》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年5月4日被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所签将开平镇四街X庄子X排X号归于刘某某所有并由刘某某协助办理一切过户手续的《协议》无效。
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刘某某与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贾振华

书记员:刘珊珊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