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某
安勤宪
邯郸市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项军(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原告:安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曲周县曲周镇前河东村人,现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勤宪,男,现住曲周县。
系原告伯父。
被告:邯郸市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市辖区永康路北建安北院6号住宅楼3-4号。
法定代表人:杨林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军,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某与被告邯郸市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
原告安某于2016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8元,免予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安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8元,免予交纳。
审判长:王海英
书记员:李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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