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东峰,男,196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广宗县,
委托代理人:董树贵,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志坡,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隆尧县人,现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王爱平,河北金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安东峰诉程志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程志坡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与原告安东峰并不认识,没有向原告借过钱,更没有与原告约定过签订地和履行地,“签订地邢台市桥西区”是他们后来添加的,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1、23条,民诉法解释第18、31、35条的规定,本院没有管辖权,应移送隆尧县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为民间借贷行为产生的借款合同纠纷,原告起诉时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显示,被告书写借条时注明了签订地为邢台市桥西区,被告向本院提出的异议理由未提交任何证据支持,仅凭书面陈述不能作为移送管辖的依据,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程志坡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冰
书记员:赵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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