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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同海与贺某某、宜昌市猇亭区香水湾打蜡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守同海,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枝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鹏,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贺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枝江市。被告:宜昌市猇亭区香水湾打蜡厂,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马家店村一组(机场路1号)。经营者:郑白玉,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枝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守同海与被告贺某某、宜昌市猇亭区香水湾打蜡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守同海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守同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守同海撤回对被告贺某某、宜昌市猇亭区香水湾打蜡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6元,减半收取128元,由原告守同海负担。

审判员  陈斌

书记员:陈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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