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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文贵欣与王某某、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宇文贵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唐县人。
委托代理人刘书国,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告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

原告宇文贵欣与被告王某某、付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立案。原告宇文贵欣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宇文贵欣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40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趁心

书记员: 王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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