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娣,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市第六医院,住所地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
法定代表人:陈少英,职务:院长。
原告宁某某与被告承德市第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宁某某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某某对被告承德市第六医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00元,减半收取计300.00元,由原告宁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 强
书记员:田秀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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