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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某某与黑龙江上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现住海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娟,黑龙江龙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鹏杰,海伦市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黑龙江上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松波,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令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哈尔滨人,住海伦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某某与被告黑龙江上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某某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某某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9.00元,减半收取计1189.50元,由原告宁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孙伟安

书记员: 张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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