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宁秀某与贾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西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宁秀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井爱华,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某某,农民。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西某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某区杨柳青镇新华道79号。
代表人张运红,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宁秀某与被告贾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西某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西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雪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秀某的委托代理人井爱华、被告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保财险西某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保财险西某支公司作为肇事车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依法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内进行赔偿。事故发生时原告虽已年满60周岁,按照农村生活习惯原告仍在实际参加劳动,其误工费以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应予支持。原告住院期间的护理人员无其他证据佐证为2人护理,故应按1人护理,标准为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此次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失为:1、医疗费12856.30元。2、误工费参照原告在事故发生前的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为15410元÷365天×96天=4053.04元。3、护理费按照本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确定为32045元÷365天×96天=8428.27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本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为50元/天×96天=4800元。5、残疾赔偿金,按照本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19年计算,确定为10186元/年×19年×10%=19353.40元。6、伤残鉴定费800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确定为5000元。以上共计55291.01元。原告主张的交通费,因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不予支持。被告人保财险西某支公司依法应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0元,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36834.71元。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55291.01元-10000元-36834.71元=8456.30元,在商业三者险内进行赔偿。被告贾某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其为原告垫付的8000元医疗费应予返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西某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宁秀某55291.01元。该款扣除8000元并返还给被告贾某某,实际赔偿原告宁秀某47291.01元。
二、驳回原告宁秀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宁秀某负担163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西某支公司负担6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雪源

书记员:王晓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