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东光县。
被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家法,安徽金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某某与被告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宁某某于2018年3月9日以被告高某某给付完全部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案件申请费520元,共计1045元,由原告宁某某负担。
审判员 耿艺凯
书记员: 孙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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