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波青扬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王庆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江泽,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环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朱信。
原告宁波青扬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环山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宁波青扬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青扬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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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费 芸
书记员:王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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